一、行政许可内容 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技术转让及境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向境内技术转让申请的受理和省级审核。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食品卫生法》 (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
三、申请范围 江苏省境内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将产品生产销售权和生产技术全权转让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保健食品技术受让方必须为江苏省境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且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企业。 (二)申报资料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试行)》有关要求。
五、申请材料 应按要求报送以下相关材料,所有材料用A4纸制作,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申请材料封面及目录; (二)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 (三)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合同; (五)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六)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七)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八)受让方生产的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 其它要求:申报资料原件2份、复印件6份;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当由原件复制并保持完整、清晰,用A4纸打印或复印。其中,申请表、质量标准、标签说明书还应当提供电子版本,且内容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接收资料。 (三)药品注册处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四)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告知申请人。 (五)药品注册处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
七、电子申报 申请人在递交纸质申请资料时,必须通过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申报程序填报打印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同时直接在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申报程序中保存填报好的申请表文件作为电子版提交。 保健食品企业申报程序可以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申请中心政府网站(http://www.bjsp.gov.cn/)下载专区下载并请详细阅读其中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申报使用手册进行填报。
八、办理时限 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收费标准 100元(苏财综[2004]74号)
十、受理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一楼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1、2号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电话:025-83273753
十一、办理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电话:025-83273737
十二、咨询服务与举报投诉 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一楼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8号窗口 电话:025-8327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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