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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工作程序
日期: 2007-10-09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工作程序

一、行政许可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四)《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

三、受理范围

(一)江苏省境内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

(二)进口保健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江苏省内的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

(三)被下达《整改通知书》、《暂停销售通知书》或违法广告保健食品被查封、扣押期间,暂停受理该企业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保健食品广告作品中应有以下内容: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

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如有不适宜人群需注明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2、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志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电视脚本应分为四栏制作,即电视画面、画面说明、配音和字幕。

(二)保健食品广告作品中不得有以下内容:

1、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2、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1)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3)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4)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5)利用和出现国家机构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6)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

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7)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8)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9)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10)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11)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12)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13)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14)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15)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16)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17)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18)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企业应安装《保健食品广告

申请系统》,并制作《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一式5份。其中,广告内容页制作的字迹应清晰可辨,要求JPG格式,说明书WORD格式。所有项目填写完全后保存→打印→提交(导出)。样稿、电视脚本或广播稿必须粘贴在表内相应位置。

(二)申请人用A4纸制作和相应顺序提交以下3套资料:

1、省局留存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1)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

(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1份);

(3)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原件;

(4)广告主承诺书;

(5)生产批件持有者授权委托书原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8)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9)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10)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11)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复印件(应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批准备案注册专用章印);

(12)保健食品实际使用的说明书、包装(或标签)展开粘

贴在A4纸上;

(13)保健食品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14)保健食品广告出现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权威性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5)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复印件、中文标签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16)其它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材料等;

(17)导出的文件,一个dda文件,一个jpg文件;

(18)文字广告提供广告发布前的菲林片(定稿后提交);

(19)电视广告光盘(RM格式),一个广告一个文件(所提供的电子版资料或音像资料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定稿后2周内提交);

(20)广播广告光盘(RM格式),一个广告一个文件(所提供的电子版资料或音像资料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定稿后2周内提交);

(21)广告作品中涉及保健食品总经销的企业需提供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22)拟在江苏省发布广告的详细媒体名称(加盖企业公

章)。

(23)广告作品中出现电话号码的,需提供该电话号码为本企业所有的证明。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留存材料

(1)《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1份);

(2)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3)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复印件(应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备案注册专用章印);

(4)保健食品实际使用的说明书、包装(或标签)展开粘贴在A4纸上;

(5)保健食品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6)保健食品广告出现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权威性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复印件、中文标签复印件(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8)其它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材料等。

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留存《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1份。

4、企业留存《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2份(均不需提交附件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二)审核: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以下简称市场处)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三)送达: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材料送达申请人。

七、许可有效期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受理地点

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一楼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3、4、5号窗口。

时间: 每周一~周四工作日和周五上午。

电话:025-83273755    83273756。

十、办理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电话:025-83273680    83273724。

十一、咨询服务与举报投诉

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一楼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8 号窗口,电话:025-8327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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