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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日期: 2007-11-03 09:51:03 浏览次数: 字体:[ ]

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0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共20条。国务院制订这一规定,旨在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
  根据《特别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等。
  《特别规定》还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转载《人民日报》,2007年7月28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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