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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07-11-04 17:37:32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药监财〔2004〕127号


各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各市药品检验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规范票据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票据管理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票据管理,各单位所使用的票据(包括事业收费、结算、会费及罚没等)必须由各单位财务人员到省局规划财务处申领,也必须由各单位财务人员开具,其他业务处室不得代领或开具票据。
  (二)从2004年开始,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局除外,下同)代省局收费统一使用在省局规划财务处领取的加盖“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专用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领取时注意核实各市生产和经营企业数,尽量不要多领票据;代收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票据存根送回省局规划财务处核对,每本票据的“票据使用情况表”应填写完整。
  (三)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直属单位代省局收费统一使用在省局会计室领取的加盖“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专用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领取时注意核实生产和经营企业数,尽量不要多领票据;代收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票据存根送回省局会计室核对,每本票据的“票据使用情况表”应填写完整。
  (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药监财〔2003〕99号)中的收费权限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省局代收费收据开具市局的收费项目,也不得将市局收费收据开具省局的收费项目。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
  (一)各单位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01〕196号)的有关规定,将预算外资金汇入省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京白下支行,账号:32001595636050002881)。
  (二)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代省局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通过当地建行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代缴户汇入省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并于每月报送《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预算外资金收入月报表》(见附件)。
  (三)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直属单位代省局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统一汇入省局会计室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省局会计室统一汇入省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三、账务处理
  (一)市局代收费
  1、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代省局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时,可凭代收费票据的记账联记:
  借:银行存款—建行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代省局收费
  2、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缴代省局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时,记: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代省局收费
  贷:银行存款-建行
  3、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时,记:
  借:银行存款—工行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行政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  
  (二)南京市局以及各直属单位代收费
  1、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直属单位收到代省局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代省局收费
  2、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直属单位上缴代省局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时,记:
  借:暂存款-代省局收费
  贷:银行存款
  3、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直属单位收到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行政单位)/事业收入(事业单位)  
  附件: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预算外资金收入月报表


                                     二○○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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