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食药监政〔2008〕15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许可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中“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全系统工作实际,省局决定组织市局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市局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的内涵 按照《行政许可法》便民原则,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为执业药师注册办理点,按省局规定的程序、时限、标准和要求,以省局名义开展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自2008年7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递交申请材料,办理执业药师注册。 二、执业药师注册程序 各省辖市办理点应利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平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接收本辖区内执业药师的申请材料: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内部流转单》(附件1)上登记申请人有关信息后,利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平台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 (二)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执业药师注册形式审查指南(附件2),利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平台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及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内部流转单》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需要补充完善的,在4日内制作《行政审批实质审查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3),由受理人员一次性送达申请人。 (四)复审:各市人事教育处负责人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复 审,并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内部流转 单》上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建议。 (五)审定:各市局分管领导签发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六)许可:制作执业药师注册证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4)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5)。 (七)送达:将行政许可决定材料送达申请人。 (八)归档:所有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档。行政许可办结后,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将有关材料归档。 三、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有关文书的盖章 (一)统一启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专用章(×)”(印模见附件6)。此章主要用于执业药师受理中利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平台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单、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等许可文书制作。按照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的排列顺序分别编01-13号,如南京市局受理章即称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专用章(01)”。 (二)统一启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专用章(×)”的钢印(印模见附件7),用于制作执业药师注册证。按照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的排列顺序分别编01-13号,如南京市局注册章即称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专用章(01)”。 (三)市局在承担执业药师注册中,制作行政许可实质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时,应使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专用章的使用要求见《关于启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苏食药监政〔2005〕490号)。 (四)各市局应指定专人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保管专用章。保管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应办理专用章的移交、登记手续。违法违规使用专用章的,将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为避免文书编号重复,各种文书的编号按照本市字母代码+顺序号的原则编列。各市的字母代码按照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的排列顺序分别编A-M,如南京市局文书编号即为“A+顺序号”。 四、空白注册证的管理 省局人事教育处根据工作需要做好相应许可证(空白)的发放和登记管理工作。各市局领取空白证要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对每张空白证的使用情况要填表详细说明,并定期向省局人事教育处反馈使用情况。 五、受理要求 有条件实施集中受理的市局应将执业药师注册纳入集中受理范围;没有条件的市局,可以采取受理、审查和发证分离等措施,逐步实现集中受理。 六、其他工作要求 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的调整是省局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简化许可程序、缩短许可时限、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各市局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程序、时限、要求和标准完成该项工作,确保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的质量。 省局将通过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平台进行电子监察和抽查许可档案等方式,加强监督;发现问题,严格追究责任。各市局应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人事教育处。 附件: 1.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内部流转单 2.执业药师注册形式审查指南 3.行政审批实质审查补正材料告知书 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专用章印模 7.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专用章印模(钢印)
二○○八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