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药广公[2008]第012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黑龙江省济仁药业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颅痛宁颗粒药品广告等问题,分别于2008年6月19日在《新华日报》、2008年6月18日在《现代快报》上发布了更正启事,并于2008年6月10日起停止该药品在江苏境内的销售和违法广告的发布。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该企业在6月10日之后,仍在继续销售该药品或发布违法广告的,请于2008年7月18日前向省局药品市场处进行举报。 监督电话:025-83273724、83273680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邮编:210008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