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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办理
日期: 2008-08-04 10:40:3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 行政许可内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办理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试行)》
  三、申请范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批发企业
  四、许可条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批发企业
  五、申请材料及形式审查要点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市局受理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二)审核:市局安监处接收到受理中心已经受理的申请后,对照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复审: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进一步审查申请材料,起草审批意见。
  (四)审定:市局领导按照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定审批意见。
  (五)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六)送达:市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材料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在收到申请验收完整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制作相应批件。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受理机构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办理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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