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二、行政许可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三、申请范围 需购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 四、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二)有保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或使用的管理制度; 五、申请材料及形式审查要点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市局受理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二)审核:市局接收到受理中心已经受理的申请后,对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复审: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进一步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意见(首次),起草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审定:省局领导审定处理意见。 (五)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六)送达: 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材料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在收到申请验收完整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受理机构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办理机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电话:025-83273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