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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1-11-15 10:43:01 浏览次数: 字体:[ ]

苏财绩〔2008〕59号

省各有关主管部门:

    为推进节约型、效率型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完善的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形成以结果为导向的财政资金使用新模式,现将《江苏省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执行、评价与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财政资源,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根据财政部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江苏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苏财绩[2006] 11 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对省级财政项目支出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实施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行政事业类项目为主。企业类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目的。对省级财政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旨在对省级财政项目支出资金的使用效果、效率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以改变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效果的现状,从而达到合理配置财政资源和优化支出结构,降低项目购建成本,实现财政项目资金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 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对象。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对省财政安排的项目支出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并兼对部门和单位统一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实施评价。

  第五条 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指与省财政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或管理、使用财政性项目资金的省级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购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财政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运营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购建项目投入使用的效果,产出的经济效益性和社会效益性;为完成工作目标制定的措施和管理制度;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等。

  第七条  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方法。一般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一般采取财政或省级部门(单位)自行评价的方法;省级财政较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一般采用中介评价等方法;省级财政重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可实行招标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价等方法,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

第八条  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原则。为了保证绩效评价的权威性、公正性,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的评价工作须坚持价值中立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财政项目支出一般按照项目投入资金额度大小划分为重大项目支出、较大项目支出和一般项目支出三类。

  重大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列入重大项目支出评价。但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具有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虽然不足5000万元,仍可列入重大项目支出评价。

  较大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资金在3000??5000万元之间列入较大项目支出评价。但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具有较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虽然不足3000万元,仍可列入较大项目支出评价。

  一般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列入一般项目支出评价。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并负责研究制定绩效评价办法,拟订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研究制订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选择和培训第三方评价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具体评价工作,评价结果的汇总与评价报告的发布等。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对提供的评价基本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重大和较大项目支出评价一般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每个预算年度初,省财政厅选择一部分省级财政有专项资金安排的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或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厅将确定的年度重大和较大支出评价项目通知给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支出评价一般由省级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省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财政项目支出的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厅将确定的年度一般支出评价项目下达给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由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绩效评价处和有关业务处。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未下达评价项目的省级部门(单位),每年应在其管理的项目中自行确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项目,自行组织实施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绩效评价处和有关业务处。

  第十七条  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省财政厅对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支出,可试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对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并试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的重大项目,应编制报送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可行性方案(报告)。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可行性方案(报告)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初审后的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可行性方案(报告)进行会审。

  第二十条  试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支出完成后,省财政厅依据年度部门预算、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可行性方案(报告)等资料,对项目实施的情况、结果及资金使用效益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江苏省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反馈、结果共享的管理机制,完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评价监督”三位一体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省级各部门(单位)应重视、协助和配合做好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下列情形的,由省财政厅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

  (一)阻碍、拒不接受财政评价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财政评价有关资料;

  (三)串通中介机构或人员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四)采取其他消极、抵触行为,使评价无法进行,并导致评价工作不能及时完成;

  (五)其他干扰评价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级各部门(单位)应加强省级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的管理。要根据评价报告反馈的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的效益、管理等问题,提出加强项目支出资金管理的意见,改进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是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将根据评价结果,对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应及时把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报告上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并抄送有关省级部门(单位)。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项目支出评价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发布,以增强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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